Patent Eligibility Guidance and Rejection Composition in Corporate Patenting
本研究利用局部差异间断设计(local difference-in-discontinuities design)来证明,尽管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19年1月的指南显著减少了企业专利申请中的基于适格性的驳回和权利要求数量,但并未实质性地改变总体的授权率或放弃结果,这表明该政策主要改变了审查异议的构成,而非最终获得专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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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摘要:企业专利申请中的专利适格性指南与驳回构成
问题与动机
专利局改革通常会改变申请人必须应对的具体法律异议,但不一定会消除所有获得专利的障碍。这种区别对于创新政策至关重要,因为企业依赖专利进行许可、融资和竞争策略。虽然获得专利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但通往授权的路径涉及满足多个重叠的法律要求(例如,根据第101条的适格性、第102条的新颖性、第103条的非显而易见性和第112条的充分披露)。
一项要求的变化,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19年1月发布的《修订后的专利主题适格性指南》(PEG),可能会减少适格性驳回,但仍会保留其他法定理由。因此,适格性异议的减少并不自动意味着总驳回发生率的下降或授权率的提高。本研究调查了在 PEG 实施后,首次审查意见(first-action)的异议构成如何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是否会导致企业申请人的专利获取或放弃概率发生变化。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局部差异间断设计(local difference-in-discontinuities design),分析了与 1,197 家上市公司相关的 48,695 份首次审查意见。样本取自 PEG 有效日期(2019年1月7日)前后 240 天窗口期内(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提交的申请。
- 处理组与对照组: 处理组由 USPTO 确定的 33 个“受 Alice 案影响”的技术类别组成(主要是软件及相关技术)。对照组由所有其他观察到的技术类别组成。
- 异议分解: 研究将首次审查结果分解为四个互斥类别:
- 仅适格性(第101条)。
- 适格性结合其他法定理由。
- 仅其他法定理由(第102、103、112条)。
- 未涵盖上述四种法定理由。
- 审查员设定: 为解决审查实践中潜在的异质性,研究并列报告了三种设定:
- 混合组: 对于匹配的驳回行为使用员工人数,对于其他行为使用审查员姓名。
- 审查员姓名: 在所有行为类型中使用归一化的姓名。
- 无审查员效应: 完全省略审查员固定效应。
- 下游分析: 研究在 24 个月和 36 个月时追踪授权和记录的放弃结果。研究利用**等效性检验(单侧双尾检验,Two One-Sided Tests)**来确定专利授权概率的变化是否落在 ±3 个百分点的范围内,而非仅仅测试是否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
- 权利要求层面分析: 对于 41,547 份驳回行为,研究分析了在特定法条下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数量,以及单个行为中法定理由的重叠情况。
核心结果
驳回构成:
- 在受 Alice 案影响的类别中,适格性驳回率相对于对照组有所下降。在三种设定下,第101条驳回减少的估计值范围为 −3.84 至 −4.72 个百分点(p 值在 .072 至 .174 之间)。
- 至关重要的是,这种下降集中在同时包含适格性和另一种理由的行为中。 “适格性加其他理由”这一类别的降幅约为 3.4 至 4.4 个百分点。
- 与此同时,“仅其他理由”(非适格性)的驳回类别增加了约 3.6 至 4.9 个百分点。
- “任何理由”(所有法定驳回之和)的总变化量微乎其微,范围在 −0.60 至 +0.14 个百分点之间,在统计学上与零无异。
权利要求层面证据:
- 在驳回行为中,专门根据第101条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数量每项行为减少了 1.49 至 1.59 个。
- 归因于第101条的被驳回权利要求占比下降了 6.43 至 6.78 个百分点。
- 根据多项法定理由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数量也显著下降。
下游结果(授权与放弃):
- 尽管异议构成发生了变化,但相对于对照组,获得专利授权的概率或记录的放弃率并未显示出统计学上的显著变化。
- 等效性检验: 在 24 个月和 36 个月时的授权和放弃估计值在混合组和审查员姓名设定下,均满足 5% 水平下的 ±3 个百分点等效性标准。不含审查员效应的 36 个月授权估计值在 10% 水平下满足该标准。
- 这表明,虽然记录的异议发生了变化(较少的适格性单一或适格性加其他理由的驳回,较多的其他理由单一驳回),但申请人的最终结果(授权 vs 放弃)在观察期内保持稳定。
意义与主张
本文通过区分记录的法律理由的变化与随后的权利获取的变化,为技术转移和专利审查领域的文献做出了贡献。
- 变化机制: 所观察到的模式——即“适格性加其他理由”驳回的下降与“仅其他理由”驳回的上升并存,且总驳回量没有净变化——与“将适格性异议从已带有其他理由的行为中移除”的现象一致。这一发现反驳了以下假设:即审查员仅仅是通过增加新的第112条异议来补偿放宽的适格性审查;这种“仅增加”的机制将会预测不同的类别变动(例如,在没有对应下降的情况下,出现“适格性加其他理由”或“仅其他理由”的上升)。
- 政策启示: 研究表明,减少适格性异议的改革在短期内并不一定会改变企业申请人的整体驳回发生率或专利获取概率。通往授权的“路径”涉及重叠的要求;放宽一项约束(适格性)可能只是将申请人的障碍转移到了另一项(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或披露),而不改变最终结果。
- 局限性: 作者指出,由于第112条指南在同一日期发布,限制了仅将变化归因于 PEG 的因果推断能力。此外,本研究侧重于审查阶段和专利获取,而非所得专利的商业化或许可价值。
综上所述,研究结果表明,2019年1月的指南改变了受 Alice 案影响领域的审查异议构成,但并未显著改变在专利审查前三年内的驳回发生率或获得专利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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