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glomerate-Financed Entry, Predatory Pricing and Regulatory Interfaces in BRICS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s: Lessons from the Indian Jio Decisions
本文认为,传统的基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掠夺性定价规则无法应对金砖国家电信市场中由集团注资的低于成本进入所带来的风险(如印度 Jio 案例所示),并提出了四项运营改革方案,以更好地监管持续性的交叉补贴并防止市场的快速重新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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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个这样的市场:产品的价格不仅仅取决于其生产成本,还取决于一家公司口袋里有多少钱,以便能持续多年以亏损的价格进行销售。在高速度电信领域,建设塔台和电缆的网络需要巨大的前期投入,这是一种固定成本,无论是一百万人还是一个人使用服务,该成本都是一样的。一旦网络建成,增加一个用户的成本微乎其微。这种经济现实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危险:一家财力雄厚的公司可以进入市场,以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其服务,并维持这种状态足够长的时间,直到赶走每一个竞争对手。这被称为掠夺性定价。监管机构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陷阱闭合之前发现它。传统的规则通常在调查一家公司的低价是否违法之前,先观察该公司是否已经是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但当一家新的、规模较小的公司背后是由来自完全不同业务领域的巨型母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时,情况又会如何呢?
本文通过观察 2-016 年印度电信革命中 Reliance Jio 的进入,通过这一视角探讨了这一确切的情景。研究人员 Hamza Khan 和 Sheikh Inam Ul 在研究中探讨了印度的竞争法是如何处理这样一个情况的:即一个拥有极小初始市场份额的新进入者,利用其母集团庞大的资金实力来提供免费服务和极低的价格。该研究探讨了现有的法律框架(即要求证明一家公司具有“支配地位”后才能指控其定价不公平)是否足以捕捉到这种特定类型的市场操纵。作者分析了法院判决、监管规则以及市场的实际结果,并将印度的经验与巴西、中国、俄罗斯和南非等其他大型新兴经济体的类似法律方法进行了比较。他们的目标是确定当前的规则是否对一种新的威胁视而不见——即来自市场之外的财务实力如何允许一个小玩家重塑整个行业。
故事始于 2016 年 9 月,当时 Reliance Jio 开始在印度运营。几乎就在同时,该公司启动了一项策略,提供免费服务和极低的资费。这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价格战,导致每用户平均收入大幅下降。其结果是市场结构发生了快速而剧烈的变化。一个曾经由许多参与者组成的碎片化行业,迅速重新集中为一个由三家主要公司主导的市场。Bharti Airtel 作为老牌巨头之一,指责 Jio 进行掠食性定价,认为低价并非健康的竞争信号,而是旨在消除对手的蓄意举动。然而,当案件提交给印度竞争委员会时,监管机构关闭了调查。其理由非常直接:在投诉发生时,Jio 在总用户群中的份额不足 7%。根据法律,一家公司必须首先被证明具有“支配地位”——即拥有能够控制市场的强势地位——其定价行为才能被判定为滥用。由于 Jio 当时规模较小,监管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它不具备支配地位,因此其低价行为并不违法。
本文认为,这一决定虽然在法律文本上是正确的,但忽略了一个关键的经济现实。研究人员指出,法律依赖于对市场在某一时刻的“快照”。它查看的是投诉提交当天的市场份额。在 Jio 的案例中,那个快照显示的是一个规模较小的参与者。但论文解释说,这个快照未能考虑到其母公司 Reliance Industries 的力量,后者是一家在石油、天然气和零售领域拥有业务的庞大集团。Jio 能够多年维持亏损,是因为其母公司可以从完全无关的领域获取利润来资助这些亏损。这就是作者所称的“集团融资进入”。资金并非来自电信业务本身,而是来自外部。由于法律要求 Jio 在被调查前必须在电信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监管机构无法看到母公司深厚财力所带来的威胁。其结果是,市场被允许经历了一场转型,从而导致了新的、持久性的权力集中。
到 2026 年 6 月,那场最初价格战的长期影响变得清晰可见。无线用户群已稳定在三家公司的结构中。Reliance Jio 持有 39.27% 的市场份额,Bharti Airtel 持有 37.96%,而 Vodafone Idea 持有 15.50%。在价格战期间大幅下降的每用户平均收入开始回升,从 2023 年的约 149 卢比上升到 2024 年的 174 卢比。这一模式说明了网络产业的经典周期:在经历了一段初期的、由补贴驱动的激烈竞争后,一旦市场完成重组,价格便会回升。论文指出,法律系统对初始市场份额的关注,使得这一周期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得以完成。“先支配地位”的规则旨在保护新进入者免受因低价而受罚,却在无意中保护了一种利用外部资金来摧毁竞争并在随后重建有利于富有进入者的市场的策略。
作者还研究了竞争监管机构与电信行业自身的监管机构——印度电信监管局(TRAI)之间复杂的关系。多年来,对于谁有权处理有关定价和市场准入的争议一直存在混乱。最高法院最终澄清了这两个机构的角色不同,但必须和谐协作。然而,论文指出,在实践中,这两个机构进行沟通的正式机制很少被使用。这种缺乏协调造成了一个缺口。在一个网络效应可以在数月内改变格局的快速变化的市场中,等待一个缓慢且顺序进行的流程,可能意味着当监管机构采取行动时,损害已经造成。研究强调,尽管法律框架已通过近期的法院判决得到了完善,但机构之间协作的实际工具仍然不够成熟。
放眼全球,本文将情况与 BRICS 集团中的其他主要经济体进行了比较。在南非,法律明确包含了一个被称为“平均可避免成本”的概念,它考察的是如果一家公司停止生产会节省多少成本,这比印度目前的规则提供了更细致的视角。在中国,监管机构已开始更多地关注大型平台如何利用其其他业务部分的交叉补贴来资助某一市场的亏损。巴西也表现出了对外部融资可以使一家公司比竞争对手维持亏损更长时间的认知。尽管存在这些差异,论文发现了一个共同点:所有这些司法管辖区都在努力应对同一个问题。它们拥有为传统竞争设计的法律,但在面对通过无关业务的资金来购买市场份额的策略时,却感到难以应对。现行规则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侧重于特定市场中参与者的规模,而非其背后财务支持的规模。
研究人员提出了四个实际步骤,旨在不重写整个法律的情况下弥补这一差距。首先,他们建议监管机构应更动态地解读用于确定“支配地位”的现有因素清单。与其仅仅看市场份额,不如考虑一家公司由于外部资金支持而能够长期维持亏损的能力。其次,他们认为,来自无关业务的交叉补贴的可靠证据,应被视为一家公司试图排挤竞争对手的迹象,即使它目前还不是最大的参与者。第三,论文呼吁竞争监管机构与电信监管机构达成正式协议,以确保它们能够快速共享信息并协调调查。最后,他们建议,当监管机构决定使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时,必须清楚地解释原因,以确保过程保持公平和可预测。
论文总结道,印度以及许多其他新兴市场的当前法律架构并非破损,而是不完整的。它在保护那些真正进行价格竞争的新进入者方面运作良好,但对于那些由庞大且无关的财务资源支持的进入者,则存在盲点。这种“先支配地位”的规则旨在防止监管机构惩罚低价行为,却在无意中创造了一个漏洞,使公司可以利用外部资金驱逐对手,进而主导市场。作者并不建议拆除并重建法律,而是主张以更成熟的方式应用现有规则。通过审视一家公司财务支持的全貌以及网络效应改变市场的速度,监管机构可以更好地区分健康的竞争与旨在垄断行业的策略。来自 Jio 案例的教训是,在现代经济中,一家公司的资金来源与其产品价格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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